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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郊律师王南顺代理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

来源:燕郊律师网

  刘x锁、冯x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号(2020)冀10民终3983号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0民终3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锁,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妮,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x锁因与被上诉人冯x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并不欠被上诉人任何钱款,上诉人已经于2016年年底以现金及微信方式付清了全部欠款。

  冯x妮答辩称,首先借条是上诉人于2017年6月13日出具的,转账凭据也是在2017年6月9日和2017年6月13日,因为借条搬家丢失,所以在2018年的5月23日在代理人燕郊维多利亚D座819办公室用代理人的手机对双方通话进行了录音,该录音明确上诉人承认借款57000元的事实,并且承诺在2018年6月底还清。在2018年的5月23日当日被上诉人就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上诉人没有还款的证据,其陈述是虚假的,在该案发回重审阶段,根据一审法官的要求对被上诉人六个问题进行核实,被上诉人如果是虚假诉讼愿意承认任何后果。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冯x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7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原告冯x妮提交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原告于2017年6月9日转账给被告刘x锁账户27000元,于2017年6月13日转账给被告刘x锁账户30000元;2、原告冯x妮提交的署有被告刘x锁姓名的书面借条复印件(原告表示原件已丢失)载明刘x锁向冯x妮借款57000元的事实,并载明刘x锁已还款5000元作为利息;3、原告冯x妮提交的2018年5月23日与刘x锁催款的录音显示,冯x妮表示刘x锁尚欠57000元,刘x锁只是表示还钱,并未对欠款数额提出异议;4、经庭下核实,原告冯x妮提交的与被告刘x锁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显示,刘x锁已还款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冯x妮虽未能提供借条原件,但其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的内容能够与原告提交的转账明细和与被告刘x锁通话录音的内容相互印证,法院应予认定借款数额为57000元。原告冯x妮提交的与被告刘x锁微信转账记录显示被告已还款7000元,借条中又载明5000元为利息,故其余2000元应在本金中扣除。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冯x妮合理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x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冯x妮借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冯x妮负担50元,被告刘x锁负担11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视频两份,证明上诉人已还清了本案所有欠款。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已偿还了被上诉人的欠款,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无法支持。被上诉人虽提交的系欠条复印件,结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录音证据,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于理有据,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刘x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上诉人刘x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x

  审 判 员

  李x佳

  审 判 员

  史x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丁x发

  书 记 员

  孙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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