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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终144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于某,男,199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13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于某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1321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三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法规致使合同无效”的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起诉人系因买卖合同产生的财产关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亦符合起诉的其他条件。故,本案应予立案受理。
综上,上诉人于某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132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x山
审 判 员 张x明
审 判 员 张x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董x强
书 记 员 吴x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