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燕郊律师网
邵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某。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邵某与被告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居关系,双方于1994年4月相识,相识后感觉很好至今一起生活。2007年原、被告所在村三河市燕郊镇北蔡各庄村村改,,开发商补偿给原告的个人安置楼房37.5平方米登记在被告名下,人头费15万元被被告领取,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安置楼37.5平方米、人头费15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原、被告双方通过媒人介绍,于1990年5月1日按照燕郊当地的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在一起生活,属于事实婚姻。按照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查明】
2007年,被告王某与三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家庭户口中每人可获得35平方米的安置房及15万元的补助。在被告的户口登记簿中显示原告为其配偶,原告获得的35平米安置房登记在被告名下,15万元补助由被告领取。原告现主张其与被告系同居关系,要求被告返还上述住房及款项。被告则称双方系夫妻关系,经媒人介绍后,已于1990年5月1日举办婚礼,构成事实婚姻,并提交了媒人陈某的证人证言、北蔡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原告本人的户口页。
【本院认为】
当事人对其主张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邵某主张其与被告王某系同居关系,但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5月已构成事实婚姻。2007年,原、被告双方因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及补助,从形式上来看应是对拆迁房屋的替换,其实质是对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补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现原告主张分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无法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邵某负担。
【本案分析】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代理律师准确抓住原、被告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及拆迁安置补偿的性质,并在证据方面进行了充分准备,保证被告不因其未依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受有损害,被告律师逻辑清晰,完美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