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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时要求出借人将款项汇入其妻账户,两人离婚后是否该对此借款共同担责?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2020年10月,徐先生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向朋友王先生借款18万元,王先生根据徐先生的要求当天将18万元汇至徐先生妻子熊女士的银行账户上。徐先生出具一张22.3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期一年,到期还款22.3万元,其中4.3万元为借款利息。期间,王先生因病去世,该债权转让至陈先生名下,并由借款人徐先生重新签字出具借条。
法庭上,熊女士表示,她本人对于丈夫徐先生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只是银行卡给了丈夫徐先生使用。2021年11月,她曾和前夫徐先生一同去银行想要用银行卡里的钱归还部分欠款给债权人陈先生,但因为陈先生起诉前夫和自己,导致该银行卡被法院冻结。熊女士认为,自己与徐先生已经离婚了,也没有使用该笔借款,所以不负有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予支持,但债权人陈先生主张22.3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请,因王先生只转账18万元至熊某账户,4.3万元为预先计算的利息,故只能支持陈先生18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请。
故判决,徐先生和熊女士二人共同承担18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责任。
抚州中院认定,借款是转至熊女士账户,且熊女士在得知该笔借款后曾与徐先生一同去银行准备还款,可以确认双方在婚姻期间财产系共同使用和支配,可以推定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