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燕郊律师网
不知是不是笑话:再相爱的夫妻,一生中都有起码超过一百次想要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想要掐死对方的冲动。
上回说到,能和平协商就一起到婚姻登记处办离婚证,未能协商就只能由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凡离婚的诉讼案件要解决三个问题:感情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不能只要求分割财产或争取子女抚养权问题,而不提离婚的要求;夫妻感情面前,财产、子女都是浮云。
好吧,既然法官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挽回的可能才允许离婚,但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真正破裂是一个很生动而难以操控的事情。不像一把镜子,能肉眼观察是否已完全破裂无可补救。
1980年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简短的来说即:原告方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出轨、暴力、赌毒、分居才判决离婚。
1986年最高院还不罢休,做到尽可能细致的量化,发布一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扩充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况可准许离婚。详细的就找度娘,简单来说分别是:
1.有病的;
2.草率的;
3.欺骗的;
4.未同居的;
5.包办、买卖婚姻的;
6.分居满三年的;
7.非法同居的;
8.重婚的;
9.赌博的;
10.坐牢的;
11.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12.虐待、遗弃的。
所以不能生育小孩、冷暴力、婆媳关系差等等等,不要轻易动离婚念头。
每凡离婚诉讼在开庭前法官肯定会对双方进行调解,苦口婆心劝原告方不要离婚(自行脑补男法官如何苦劝女主,女主坚决离婚就劝女主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