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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规

燕郊律师提醒:离婚,你需要注意这些事!

来源:燕郊律师网

  1、第一次判离的可能性。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对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就要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是否构成上述条件。如果他打你姐姐,你姐姐有相关的证据,(比如:照片,病历,证人证言,110出警记录,等等)则第一次判离的可能性非常大。而如果没有证据,他们的日常生活又不存在上述五种情况,则第一次判离的可能性非常小。

  2、无论什么诉讼,都讲究证据。需要注意的方面:

  (1)离婚前:

  如果想抚养孩子,这一点不用太担心,因为孩子不满三岁,而且是女孩,法院判决一般会判给女方,但你姐姐的劣势在于她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所以,如果你姐姐想抚养孩子,则需要以最短的时间找到一份临时的工作,最起码有经济来源,会给孩子提供生存条件,以便于争得孩子的抚养权。

  还有个问题比较关键,如果要离婚且想要孩子,那么,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一定要保障孩子的安全以及孩子随自己居住。假设孩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在男方家中,比如在男方父母处,诉讼中,男方坚决要孩子,则法院就算强判孩子归你姐,你姐没有男方的同意,也不可能把孩子抱回来。而这一方面,就算申请执行,由于人身不能作为执行的标的,法院也不可能去帮你抢孩子。明白吗?这一点在实践中非常关键。

  (2)离婚中:就是诉讼过程中,注意自身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就行了,有什么事到法院解决,易于产生矛盾的事不要私下解决。私下谈话注意不要被录音。再就是证据的收集,这方面比较复杂,一时无法讲的太清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有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情况,则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的数额最多不会超过5000元,所以,如果不是真的反目成仇,建议不要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这样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双方反目了对孩子也没好处。

  (3)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子女探视、债权债务的分配等问题均已经处理完毕。子女抚养费可以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孩子的名字在某银行开一个存折,把帐号告诉对方,由对方每月向该帐号内存钱。这样做,既不用写收条,也必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以及见面的尴尬。

  关于子女探视,是法定的权利,注意的一点是:探视子女在3岁以前,一般是探望性探视,即只能由对方来到另一方的家中对孩子进行探视,而不能接走。3岁至10岁一般可以接走,叫做逗留性探视。10岁以上就可以征求孩子自己的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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